

北京石油化工學院留學生公寓管理辦法(試行)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規范我校留學生公寓管理(以下簡稱“公寓”),提高公寓服務質量、維護留學生公寓內正常的學習生活秩序,營造文明、整潔、安全、有序的住宿環境,根據國家教育部和北京市有關規定,結合我校實際,特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的留學生公寓。
第三條 留學生公寓是留學生的專用場所,不得安排其他人員入住,其他單位和個人不準任意占用或調整公寓做其他用途。
第二章 入住與退宿
第四條 經國際教育學院核實,留學生報到注冊后,須向公寓樓長提交身份證件(如護照、居留證等),并辦理公安聯網的住宿登記。
第五條 留學生公寓由留學生辦公室統一管理,凡入住公寓的留學生應簽訂《入住須知》,明確權利和義務,按照指定的房間和床位住宿。未經管理人員批準,不得擅自調換床位和房間,嚴禁私自更換門鎖。
第六條 留學生報到住宿后,須按學期一次性足額支付住宿費,并妥善保存好繳費票據。
第七條 留學生公寓僅限留學生本人居住,未經國際教育學院許可,一律不得留宿他人(包括本校、校外人員)。
第八條 留學生必須遵守公寓作息時間,公寓大門的開門時間為06:00至23:00。大門關閉后進入留學生公寓的留學生,要向公寓管理人員出示有效證件,說明原因并進行登記。
第九條 留學生公寓實行24小時值班和會客登記制度。來訪人員須持學生卡、身份證或護照等有效證件登記后方可進入,來訪人員須在公寓大門關閉前離開,不得留宿。
第九條 留學生因畢業、休學及退學等原因申請退宿的,由留學生辦公室出具通知,辦理退宿手續,經公寓管理人員驗收該室公共物品簽字認可后,方可離校,辦完離校手續者限3日內離開公寓。
第十條 寒暑假期間,除假期班留學生外,留學生如需住宿,須事先向留學生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,經批準方可安排住宿。
第三章 治安及衛生
第十一條 留學生應愛護宿舍內公共財產,合理使用公寓內設施設備,因個人原因造成損壞的,須照價賠償。留學生應注意人身和財產安全,妥善保管護照、居留證等重要證件和錢物,離開宿舍時應鎖好柜櫥、抽屜、房門,個人物品如有丟失,責任自負。
第十二條 留學生應合理使用公寓水電資源,嚴禁長燈明、長流水和其他浪費現象,宿舍內電費由留學生自購。
第十三條 留學生應注意用電安全。公寓內嚴禁亂拉電線、亂接插座;禁止使用電暖氣、電熱毯等加熱類電器;禁止使用一切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電器。
第十四條 留學生公寓樓及房間內設施或電路發生故障時,須報告公寓樓管理員,由公寓樓管理員通知相關人員進行檢修,嚴禁自行拆卸或修理。
第十五條 留學生應自覺維護消防安全。嚴禁亂動配電箱和消防器材。公寓內禁止帶入和存放易燃、易爆、有毒和有害物品。公寓內禁止吸毒、酗酒、吸煙,禁止使用酒精爐、蠟燭、蚊香等明火。
第十六條 留學生公寓內禁止組織宗教活動,禁止傳看淫穢書刊,播放淫穢音像;嚴禁在留學生公寓內進行違反中國法律和違背中國風俗習慣的活動。
第十七條 留學生公寓內應保持安靜,不得大聲喧嘩、打鬧、大聲播放音響設備等有礙他人學習、休息的活動。
第十八條 維護公共衛生、保持室內外清潔。樓內走廊不得堆放雜物、個人物品等,不得在窗外懸掛物品、隨意往窗外拋擲垃圾,公寓內不得飼養寵物。
第四章 其 他
第十九條 留學生要團結互助,提高警惕,加強治安、防火、防盜意識,發現可疑情況及時報告公寓值班室。
第二十條 學校有關管理人員有權進入宿舍進行消防安全檢查,無論本人是否在場。公寓管理員將定期對公寓進行安全衛生檢查,通報并登記檢查結果,存在問題的宿舍需在限期整改后再次接受檢查。
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公寓管理規定的留學生,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,嚴重者將取消其住宿資格并給予紀律處分。
第五章 附 則
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國際教育學院負責解釋。
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。
北京石油化工學院
國際教育學院
2022年11月3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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